特殊境遇家庭扶助

特殊境遇家庭扶助

扶助項目-
1、緊急生活扶助: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(109年度為1萬5,281元),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3個月為限(視申請者家庭情形核予1~3個月),同1案情以補助1次為限。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。(同一事由,若已申請過相關社會救助,需扣除後予以補助)
2、子女生活津貼: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(109年為2,380元),每年申請1次。(補助至滿15歲當月)
3、子女教育補助: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%。
4、傷病醫療補助:參加全民健保 (1)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: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3萬元之部份,最高補助70%,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。(2)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: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、急診及住院診治者,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,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。傷病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5、兒童托育津貼:如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,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,500元。應於繳費及就學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5-1、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: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、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,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,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。
6、法律訴訟補助: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。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(僅限三款家暴受害者提出申請)。
7、創業貸款補助:20歲以上至65歲以下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格者可提出申請,在新台幣100萬元貸款額度內獲前3年免息,第4年起負擔年息1.5%之利息補貼優惠,補貼期限最長7年,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申請;補貼條件:貸款申請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,每一貸款人以申請1次為限,且不得重複領取。

詳見桃園市政府社會福利網頁